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可視為一次出售,於出售時全部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申報土地增值稅日期亦須同一天,才可視為一次出售,並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徵值稅。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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