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一旦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輕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表示: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則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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