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放寬限制出境審酌條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並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上開規範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稅金額須達法定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審酌限制出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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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欠稅金額(單位:萬元) |
限制出境審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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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 |
未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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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第3級 |
100~未達300 |
150~未達450 |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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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
300~未達1,000 |
450~未達1,500 |
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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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
1,000以上 |
1,500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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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
第3級 |
200~未達600 |
300~未達900 |
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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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
600~未達2,000 |
900~未達3,000 |
有非屬正常營業、負責人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之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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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
2,000以上 |
3,000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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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上開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上開規範之適用,且經該局逐案審酌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者,已於104年1月31日前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以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若有疑義,請洽承辦員:
廖宜瑋 聯絡電話:04-7239131或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轉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