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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應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該局於接獲國稅局通報後,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仍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筆土地之日之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該局將逕行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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