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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購買法院拍賣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購買法院拍賣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取得法院拍賣土地如在同一年度內再行移轉,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舉例來說,購買法拍土地時,若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稅捐稽徵機關會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反之,拍定價額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申報現值。而此次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該局提醒民眾,取得法拍土地之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在同一年度內再行移轉,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購買時應謹慎考慮。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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