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之釋疑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業用房屋也是房屋的一種,依法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農業用房屋中若有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該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