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遊艇,如引擎及部分機件係由委造人所提供時,則該遊艇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價格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4年1月1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0664930號函釋規定,國內產製廠商產製之遊艇,如其引擎及部分機件係由委造人提供者,相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價格之計算,仍應包括引擎及其他機件、船殼及所有內部設備等之價值,亦即應以整艘船之全部價值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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