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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員收受之稅捐繳款書,納稅義務人無法主張未合法送達

【稅務法規】(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為住戶之受雇人,稅捐文書由其收受,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該稅捐文書如為繳款書,大廈管理人員忘記轉交,致納稅義務人未依繳款書繳納期限完納稅款,仍應按應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遺漏收取稅捐稽徵文書造成不良的後果,請與大廈管理人員保持聯繫。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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