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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兼營營業人申報102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兼營營業人申報102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直接扣抵法或恢復比例扣抵法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103115日前申報10211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是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且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於該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亦免辦理調整,等到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除此之外,兼營營業人均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往年有許多營業人年底漏未申報股利收入而遭補稅處罰,特請營業人留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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