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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符合自住要件,房屋稅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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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了讓居住空間更寬敞,把相鄰的房子打通合併使用,這時最關心的問題是房屋稅要自住,兩間都要有戶籍嗎?答案是不用!只要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自住要件,打通的兩戶都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三要件如下,「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房屋如有合併打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在其中一戶遷入戶籍,打通的兩戶都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財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總計有A、B二間相鄰房屋,將其打通合併為住家使用,無出租、無營業情形,張先生全家戶籍已在A屋,此時申請自住,B屋無須再設立戶籍就可適用自住1.2%稅率,但計算張先生全國自住戶數為2戶。該局進一步說明,打通或合併使用之毗鄰房屋,於計算全國房屋戶數時,並非打通後即合併為一戶,若未向地政機關及稅捐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建物或稅籍合併,在計算全國自住戶數時,仍應依規定以房屋門牌計算戶數。

財稅局提醒,符合自住房屋,房屋所有人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稅務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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