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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想降低出口成本?沖退稅制度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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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表示,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自44年起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外銷品使用之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得於成品出口後依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透過該制度,企業可有效減輕稅負與資金壓力,呼籲廠商積極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6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該署提醒廠商,出口報關時,除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下稱用料清表)供核。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114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16.3萬件,金額達新臺幣42億元,其中電子化申辦占74%,已成主流。採行電子化作業,不僅全程無紙化辦理,且自申請至退稅入帳僅需35天,不僅節能減碳,更大幅提升效率與資金運用彈性。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用電子化申辦廠商,宜儘速導入,以享受快速退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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