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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非健保給付項目之醫療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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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全民健保之特約醫院、診所請領醫療給付及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徵印花稅。但如一般常見的醫療費用收據,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牙齒美白、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項目,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新台幣250元者,醫療院所於開立收據時即應依法繳納印花稅,籲請各醫療院所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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