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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房屋稅新制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須在3月22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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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正在規劃買賣房屋或剛過完戶的民眾詢問,房屋買賣的當年度房屋稅誰要繳?稅務局請民眾要特別注意房屋稅有2個關鍵日期,一個是「2月末日」,另一個是「322日」,分別關係到「誰要繳稅」及「是否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1137月實施的房屋稅新制已改為按「年」課徵,並以「2月末日」為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稽徵機關會按每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由其繳納全年度(前一年71日至當年630)之房屋稅。

另一個關鍵日期「322日」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房屋稅的申報截止期限,亦即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或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者(例如房屋改自住住家用),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以前主動申報,當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提醒民眾,移轉房屋時請留意「2月末日」的登記狀況,確認誰要繳納房屋稅;同時,別忘了「322日」前主動申請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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