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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115年期房屋稅的課稅月數有可能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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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房屋持有人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課徵。但每年31日起至6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的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次期的房屋稅課徵月數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日止,計12個月。舉例:1143月起課的新屋,該屋114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與115年期房屋稅併同於1155月開徵。若甲於11441日向乙購入該屋,甲為115年期(次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屬期間自11431日起至115630日止,計16個月,甲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屋買賣投資規劃,請特別留意房屋稅起課年月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並將房屋稅納入投資成本考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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