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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統一發票稽查持續執行,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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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屢有民眾檢舉其消費購物時店家未主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爰將針對屢被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如經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日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查獲苗栗市A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且查1年內遭查獲短漏開違章紀錄已達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該分局呼籲,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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