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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僅供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之住家用房屋,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解釋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上開住宅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住宅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則須申報變更使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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