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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欠稅傳繳通知,應如何繳納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欠繳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民眾若因滯欠稅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另2萬元以上,請至本局或行政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可到金融機構、本局所屬文心分局及臺中分署設有代收稅款公庫直接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書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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