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政策宣導】同業間借用或無償提供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偶有原物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需向同業借用,或是關係企業間無償提供原物料使用情形,營業人應於借出或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閱讀 28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