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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自用住宅用地審核之基準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所有土地已有一處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未成年女兒今年10月滿20歲,詢問另一筆土地今年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一處為限。不過,若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內,都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今年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陳先生女兒尚未滿20歲,因此依稅法以一處為限規定,陳先生所有另一筆土地今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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