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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客代繳房屋稅可申請核發稅籍證明

  陳小姐租屋並替房東代繳房屋稅,為進一步了解課稅面積、稅率等繳稅內容,詢問稅捐處可否核發該屋之稅籍證明?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房屋稅籍證明原則上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但如果房屋出租約定由承租人繳納房屋稅,須向稅捐處申請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由房客代繳房屋稅,於繳款書上加註代繳人名義為:「納稅義務人:(房東名義)代繳人(房客名義)」時;准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代繳人可準用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由代繳房屋稅之房客提出申請該屋之稅籍證明,稅捐處即應受理並核發。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稅捐處核准稅捐由房客代繳後,如果代繳人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該處仍應向房東催繳欠稅;也就是說,房東的納稅義務並不因申請由房客代繳而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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