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事後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應處應納稅額1以下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主始向該執行署申請並經核分期繳納該欠稅款,因不影響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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