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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工廠房屋信託移轉將喪失減半課稅優惠

 

工廠房屋須為自有且自用,方得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必須具備下列三要件:(一)合法登記工廠(二)供直接生產使用(三)自有房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但本市甲公司於去年將其核准登記之工廠廠房信託登記給金融機構,雖該廠房仍供作原來生產產品之用途,但其房屋所有權因信託移轉予金融機構,即不符合廠房為甲公司自有之要件,因此不得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而遭該處補徵房屋稅近佰萬元,甲公司不服該補稅處分提起訴願,仍遭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必須符合「自有」且「自用」。如果將廠房出租給他人生產,僅是自有但不是自用,上開甲公司信託廠房,雖仍自用但不是自有,均不能享有減半課稅之優惠;因此,稅捐處籲請工廠或工業興辦人注意是項規定,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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