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如期繳納
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繳款書已於9月底陸續寄發,本次開徵之對象為租賃車、遊覽車、貨車、貨櫃車等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財政部表示,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4年11月4日24時前。惟104年11月3日至104年11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及10月分2次平均徵收,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新聞稿聯絡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陳科長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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