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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自104年度之結算申報案起,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但仍應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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