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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哪些供農用的房屋符合免徵房屋稅?稅務局提出相關說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本縣屬於農業縣,專供農業使用的房屋為數不少,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等;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除了須「專供」上列農業使用外,尚須屬「私有」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另為集貨場使用者,仍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減免規定之私有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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