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一般常見為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而在頂樓增建房屋,乃屬房屋稅的課徵對象,因經檢舉或建物主管機關查獲而限期拆除,不論是自行拆除或經政府機關強制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後立即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才得予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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