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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至土地所在地各區公所辦理申請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至土地所在地各區公所辦理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由農業主管機關(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但已核准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用途雖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課徵地價稅或田賦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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