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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惟根據統計資料,個人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該所呼籲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該所說明,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所提醒,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該所再次呼籲,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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