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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違章建築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無法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

違章建築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無法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

 

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意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而要求更改房屋稅起課年月。

基隆市稅務局對此說明,房屋稅籍之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並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依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6條之1規定:「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除查有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者,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爰此,違章房屋原則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

此外,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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