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15條第2項規定,工廠符合三要件,房屋稅才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而直接生產使用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但不包括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守衛室或空置未使用之空間;自有房屋依組織型態可分為三類,(1)公司或法人組織,房屋應登記於公司或法人名下(2)合夥組織,房屋須為合夥事業所有,或登記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註冊的工廠營業負責人名下(3)若為獨資經營,房屋須登記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註冊的獨資工廠營業負責人名下。
財稅局提醒,房屋如符合工廠減半徵收要件,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減半稅率課徵,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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